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公司制企业,自用外购商品,是否也视同销售,也要并入应税劳务计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10-24


  问:我公司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公司制企业。符合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我公司自用外购商品,是否也视同销售,也要并入应税劳务计征营业税?
  答:问题叙述不是很明晰,而自用外购商品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外购商品用于服务项目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问题已说明贵单位的混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故即使随劳务销售或者使用了外购的商品,也不对其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2)用于公司办公或者经营消耗。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实质的销售,也不属于增值税条例所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外购商品所包含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对其按视同销售对待。
  (5)用于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投资等,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应视同销售按简易征收办法计征增值税。
  (4)用于集体福利。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按视同销售对待,而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贵公司主营业务是营业税劳务,按推测应该不是增值税一股纳税人,则购进货物时未单独核算进项税,故不需作进项税转出,当然也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问题;如果贵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该部分货物也单独核算进项税,则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