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23
问:我公司最近取得购货取得一批增值税发票,发票是外地的,现在税务局说我公司取得发票是虚开的,因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发票的处罚不一样,如何判定我公司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答:根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如果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则认定为善意取得。对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