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0-30
问:我公司购入一批钢材,品种有二十几种,但销售出去时,发票上反映的品种只有十几种,现税务部门认为构成虚开发票,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1、开票品种与实际不符不构成虚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 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开具了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发票才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2、销售发票品种规格与进货发票品种规格不符可能是归类不一致
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第五条之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别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时,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该规定只是要求发票票物相符,并未要求与原进货发票和品种一一对应,对于发票开具应该细致到何种规格,税法并未做出明确要求。如果贵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导致销售发票与进项发票品名不符,也可能是进货发票规格开具不一致所致。如果贵司与销货方对产品规格的归类不一致,或者说进货发票开具了较为明细的规格,而贵司销货时只是开具了品名和大类(比如kingston128M内存150根和kingston256M内存150根,贵司销货时可能统一开具发票为kingston内存300根),则也有可能导致品种规格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