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收到客户支付的已购进原材料的赔偿款,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录入时间:2006-10-09
问:因质量问题收到客户支付的已购进原材料的赔偿款,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在目前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实际付款金额小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金额的,一般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是由于购进货物质量不合格而发生质量扣款或罚款;二是与债权方签署债务核销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予以核销;三是因发票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将差额从货款中扣除。
因此,因质量问题收到客户支付的已购进原材料的赔偿款一般是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但有一个前提,即只有原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原购进时并未获进项税额抵扣,则不应转出进项税额,只须冲减存货成本(已投入生产时冲减生产成本),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这样对企业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也不会造成影响。
此外,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数额时,不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67号)的规定,而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十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