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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报废设备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09-29

  问:请问企业处置报废设备(已构成固定资产,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已提完)收入如何计缴增值税?依据条文?从某资料看到如下说法:“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转让残值给废品公司,需全额缴纳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固定资产仍具有使用价值,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使用,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原价,应当按照售价全额按百分之四计征增值税,然后减半征收。”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相关依据文号?
  答:这种说法是有政策依据的。
  首先,如果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即不符合“旧货”的概念,即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对于这部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应属于销售废旧物资而非旧货,因此不适用财税[2002]29号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2005-05-27)第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如果贵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销售额依适用的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仍旧有使用价值,即符合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的“旧货”的概念,那么就有两种情况要考虑,其一是,如果符合三个免税固定资产的条件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第十条: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属于免税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二是,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则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综上,对贵单位报废设备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增值税,不以贵单位帐面反映之该设备是否已全部计提折旧,而在于该设备是否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并且是否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不以是否对贵单位仍然具有使用价值为标准,而是指该设备本身是否仍然能够保持其现有状态或者基本保持其现有状态而被使用。如果该设备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则贵单位处置该设备的行为即构成销售旧货行为,应当依照销售旧货的规定确定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纳税;如果该设备已不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而成为废旧物资,则贵单位处置该设备的行为,即构成销售废弃物的行为,应当依照贵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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