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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未收取价款仅取得违约金应否缴纳流转税?

录入时间:2006-11-07


  问:我是一家材料供应商,2005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并依约支付10%的定金计2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我单位遂依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某公司已付定金20万元没收作为违约金处理,请问我单位将没收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应否缴纳流转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中含有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违约金等价外费用,应当并入其销售价款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买卖双方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说,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买方,买方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买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卖方没收的定金款项,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给买方,买方也未取得货物从而应当支付货款价款,货物买卖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就该次货物交易而言,因为没有货物的交付,且买卖合同已依法解除,卖方在本次交易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也不可能再行产生。而应当并入销售价款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是在收取货款之外,另行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等款项。
  既然此次货物交易中,卖方并没有收取任何货款,也就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收取的违约金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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