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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否适用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6-10-17


  我公司主要生产水利砼护坡砌块和环保型路面砖。按生产工艺要求,产品的原材料由砂子、石子、水泥组成。生产的流程是按电脑设定的砼配合比,通过生产线将砂子、石子、水泥搅拌成混凝土(即我单位的半成品),然后经成型机压制成砌块(即我单位的产成品)。由于我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流程与商品砼一样,主要外购原材料除水泥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外,其他占成本50.26%的砂、石等均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所以自2001年公司成立至2005年底一直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但是从2006年1月起,当地国税局根据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将我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我公司税收负担较高,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请问,根据税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原材料的使用、生产工艺及流程与商品砼生产企业一样,主要原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参照商品砼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我公司按一般纳税人管理,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是针对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你公司自2001年成立至2005年底,一直未曾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来信中没有讲清楚你公司在2006年之前是否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如果2006年之前你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如果你公司到了2006年才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同时,针对建材行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等,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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