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实物出资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录入时间:2006-09-15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9/15信息】 问:以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实物出资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外投资不属于销售行为,上述文件并未规定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征收增值税。
那么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对外投资是否构成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呢?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自货物移送的当天发生。如果机器设备、办公设施是贵公司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或者贵公司属于专业从事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的销售(即贵公司的机器设备属于存货而非固定资产),则以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对外投资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照如下顺序确定:(1)按照贵公司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机器设备及办公设施属于固定资产而非存货,则对外投资并无相关增值税征收依据。
因此,如果贵公司对外投资的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属于固定资产,则对外投资无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