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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地方财政收取的费用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09-14

  问: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代地方财政收取的费用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之规定,对纳税人代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之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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