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的假运输发票该如何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我公司于2004年取得一张运费发票,今年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该发票为假票,并要求我公司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项运输业务为真实业务,取得发票时也不清楚发票真伪,且税务机关当时也无法辨别,只有通过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比对才能确认真伪,因此我公司认为企业所得税应免予补缴,请问我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你公司的理解不全面。因为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据此,你公司取得的假运输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你公司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