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供辅助动力蒸气、风适用何种税率?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我公司在生产中,专门对外供应辅助动力蒸气、风(主要用于清扫管线),请问应适用哪档税率?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因此,按上述规定,你公司外供辅助动力蒸气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3%,风的税率在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但风属于气体,其增值税税率也应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