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枝树杈生产纤维板能免税吗
录入时间:2006-02-28
某公司是2004年8月份开始投资成立了一家股份制的纤维板制造公司,并于2005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原料是用非常便宜的价格从林场购进采伐树木清理下来的树杈和树梢。我公司将这些树杈和树梢用机械将其打碎,再通过多道工序用这些打碎的木屑生产出高密度的纤维板。
从2005年3月~2005年9月,该公司均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向该镇国税分局上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7个月来,该公司共上缴增值税10.43万元、企业所得税18.69万元。2005年10月8日~16日当该与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外省的同行企业去了解情况时,却发现我们的这些同行企业都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该公司从外省回来,并赶快通过该省技术鉴定部门对该公司产品鉴定、确认为利用林区三剩物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后,于2005年11月20日向该镇国税分局打报告要求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时,该镇国税分局的领导却以该公司不属于“国有森工企业”为由,拒绝为我公司上报减免税报告,不同意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求该公司继续缴纳每月实现的增值税。至2005年12月底,该公司共缴纳了增值税13.86万元、企业所得税26.78万元。请问:不属于国有森工企业的纳税人利用树枝、树杈生产纤维板就不能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吗?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你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第一条、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剩余的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和造材剩余的截头以及加工剩余的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统称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以及木制或竹制的珠子、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醉料板,压刮板等(统称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才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其他企业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是,该政策到了2001年便有了很大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经有关资质鉴定部门确认后,只要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即可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因此,2005年11月20日你镇国税分局以你公司不属于“国有森工企业”为由拒绝你们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看你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第一条以及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包括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所得才可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该政策后来也有了重大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包括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你镇国税分局以你公司不属于“国有森工企业”为由拒绝你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
那么,目前你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由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最后期限,所以你公司现在仍完全可以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你镇国税分局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县国税局申请减免税。待批准后,再依法向县国税局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的执行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但你公司在2005年度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完全可以在2006年度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