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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低值易耗品等和农业产品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6-03-01

  问:1、我公司是一家鲜活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五金零件、维修材料、低值易耗品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2、我公司收购的农产品来自广东各地,日加工量很大。由农民携带“农业生产者销售货物证明”亲自前来交售或我公司前往收购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只有通过农产品产地的流通专业户组织货源交售给我公司。这样,我公司可否对流通专业户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你公司购进用于生产的五金零件(不构成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及用于机器设备日常维修的材料(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至于你公司向农产品产地的流通专业户购进农产品,因农产品流通专用户不是农业生产者(单位),因此,不能向其开具收购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的流通专业户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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