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非正式收购凭证能抵扣税吗?

录入时间:2006-01-27

  我是一家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因不懂税收政策,没有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但也没有虚开。购进货物后,到当地税务部门抵扣进项税额,当地税务部门不准抵扣。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未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你公司的收购凭证不能用于抵扣税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