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收购凭证能抵扣税吗?
录入时间:2006-01-27
我是一家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因不懂税收政策,没有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但也没有虚开。购进货物后,到当地税务部门抵扣进项税额,当地税务部门不准抵扣。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未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你公司的收购凭证不能用于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