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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办事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01-27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计划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处(此办事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只负责产品的库存,发出及联系有关销售业务,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费用支出由我公司负责支付,产品的库存、发出均由我公司设账进行核算,销售发票由我公司开出。这样我公司外设的办事处是否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你公司在外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以及有提供售后修理服务的行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以上业务的,则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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