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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麻油为什么不能适用13%的税率

录入时间:2005-12-20

   
  近日,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家油料加工企业进行评估中了解到,该企业主要从农作物中提炼出棉籽油、大豆油、芝麻油、亚麻油等植物油,然后将产品进行包装加工后出口到日本、韩国等地。对于所有的油类产成品,他们一直按照规定的13%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告诉企业,他们产品中的亚麻油应该按照17%的税率进行调整。企业财务人员疑惑了:亚麻油取自亚麻的种子提炼而成,理所当然属于农业产品,为什么不能和其他油类一样适用13%的税率?
  税务人员解释说,关于亚麻油适用税率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最近专门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规定,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因此,企业应于近期与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按照13%税率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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