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将税率为13%的货物发票,误开为17%,受票方能否正常抵扣
录入时间:2005-12-16
问:对方将税率为13%的货物发票,误开为17%,受票方能否正常抵扣?
答: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
其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对方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也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的法规规定为准。故依次发票列支的成本费用,不能再税前扣除,而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还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是在此情形下造成的进项税额多抵扣,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的罚款风险;二是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这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这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