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有偿转让旧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5-11-08

 
  问:我单位欲有偿转让旧固定资产,请问应缴纳增值税吗?财税[2002]29号文件中“应税固定资产”指什么?
  答:财税字[1994]26号以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按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我们认为,财税[2002]29号文件中,“应税固定资产”应是指不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贵单位转让固定资产,应否缴纳增值税,在满足固定资产前二个条件的前提下,主要看售价是否超过原值。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