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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杂费”发票为何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5-11-14

    
  问:我公司近期从外地购进一批棉布,并请当地一家联运公司负责运输。棉布运回后,我公司向联运公司支付了8000元运费、1200元建设基金和1000元的装卸费及保险费。为了结算方便,我公司与联运公司商定,在开具运输发票上直接以“运杂费”的名义注明了全部费用的合计数。但当我厂财务人员将这笔费用申请抵扣进项税时,税务机关却以发票上注明的是“运杂费”为由拒绝抵扣。这让财务人员感到大惑不解,国家不是有规定运费可以作进项税抵扣吗?为什么有合法的正规货运发票却不能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的运杂费的不予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向联运公司支付的费用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是不能抵扣的。但由于你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在取得货运发票上并未对这些费用分别注明,而是要联运公司在开具发票上直接以“运杂费”名义合并注明全部费用合计数。因此,税务机关对这种发票依法拒绝抵扣进项税额是正确的。(200511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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