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
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日抵税额的,允许以期末留抵税
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下面以案例说明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情形下的纳税与
会计调整。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份应纳税值税欠缴8万元;2005年
4月份申报应纳增值税-20万元(即留抵税额20万元);另外,经税务机关险查,
2004年11月份应查补增值税2万元;县国税局于2005年5月16日(星期
一)填开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下称《通知书》)。
1、税收滞纳金的计算
根据规定,应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
纳金金额。
欠缴2002年3月份的增值税应缴未缴滞纳金=80000×0.5‰×
(265+365+366+136)=45280(元)
查补2004年11月份的增值税应缴未缴滞纳金=20000×0.5‰×
(21+136)=1570(元)
2、抵减金额和方法
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193号)的规定,呆账税金包括“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超过三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属于其他呆账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又规定,增值税一船纳税人可用增值
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
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
关各一份。纳税人的欠缴总额包括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和欠税余额。若欠缴总额大于
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
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抵减欠缴税
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上例中,该企业2005年4月份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先抵减欠缴2002年3
月份的增值税80000元及其应缴未缴滞纳金45280元,然后再抵减查补
2004年11月份的增值税20000元及其应缴末缴滞纳金1570元,《通知
书》中的实际抵减金额合计为146850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53150元。
3、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如果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
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用红字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增值覆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用红字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本例中,纳税人应用红字作会计分录(会计分录单位: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68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0
营业外支出 46850 (bu20050707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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