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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产评估发生的流动资产减值损失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录入时间:2005-07-08

     问:我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企业公司制改造依法对企业进行了清 产核资。经清查后发现,部分产品因技术快速更新而难以跟上市场的需要,已积压在 库多年未予处理,经有权机构评估后发生减值200万元。请问发生的该存货损失 200万元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非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实际抵扣的,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这里所谓的 “损失”,一般应指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而非仅仅是价值的减损;或者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第四条第(四)项“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 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 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之规定,已形成实质上的损失。   而对企业产品因市场行情变化、技术进步等因素,致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的情况, 产品本身并非毁扣或者灭失,也未产生永久或者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尚未形成损失, 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亦可予以抵扣。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剖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顷税 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有明确规定,即:对于企 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 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据此,你企业前述产品的评估减值200万元,相应进项税额无须转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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