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给购货方的维修费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5-07-06
问:我公司从生产厂家购货后,厂家给我们的维修费是否应按国税发[1997]
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自
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
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
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另外,苏财税[1997]6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的“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通知》第二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
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
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
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不是在所有地方都适用?我们能不能以此文
件为依据?
答:若厂家没有给你公司提供实质性维修服务,则厂家给你公司的维修费应按照
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处理。苏财税[1997]607号文件是江
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文件,适用江苏省地区。对其他地区是否适用,要由当地国税
部门决定,因为毕竟没有文件,只是一种掌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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