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今年5月份新成立的商业批发企业,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
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我们能否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
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
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
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
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
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
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
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
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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