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是一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2001年5月1日起为增值税免税企
业。公司为了解决本企业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同时也为创造一定的新增效益,决定成
立一个废旧物资加工厂,主要是利用公司收购的废旧钢铁,为社会加工生产垃圾桶、
环卫车箱等产品。请问:利用收购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
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利用收购的废旧钢铁加工生产垃圾桶、
环卫车箱等产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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