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经营钢材的企业,去年10月份与外地某一企业订立1份购销的合
同,合同约定货款2个月付清,每月支付总额的50%,否则按照销售额的2‰付给
销货方违约金。而购货方未按购销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按约定从购货方收取违约
金1万元,请问,这笔从购货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因
此,你单位从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并入销售款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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