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今年3月底开始经营一个小加油站,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前不久税务机
关对我实行税务检查,比照同等规模的加油站核定我4月的含税销售额为25000
元,要求我按17%的税率补缴增值税3632.48元。由于我的加油站地处偏僻,
生意量不大,年销售额肯定达不到180万元,即使按税务机关的核定额,全年销售
量也只有30万元,应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请问,税务机关是
否用错了税率?
答:税务机关没有用错税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
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第
三条规定: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
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虽然没
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样要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征税,适用
17%的税率。补缴税款为25000÷(1+17%)×17%=3632.48
元。此外,你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尽快办理税务登记,以免税务机关按照
《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文对你进行处罚。(20050613a)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