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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应在规定期限申报

录入时间:2005-06-14

      近日,某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对该市某外贸企业进行增值税稽核时,发现该外贸 企业有一批纺织品早于2005年2月25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就已经出口到欧洲,但至2005年6月3日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 退税,国税局征收分局遂要求该外贸公司按照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纳税,而该外贸公司 的会计却认为他们不应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自2005年 5月1日,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 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并经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 业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以下列公式计提增值税额:(1)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的公式计提税款;(2)小规模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征收率。因此,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20050613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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