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问: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主要生
产和销售生铁。2002年3月份该公司对炼铁车间风机进行改造,新购进了一台大
功率风机,替换了原有正在生产运行中的风机,并且卖给了一家钢铁公司,该风机原
值45万元,已折旧15万元,净值30万元,售出价格23万元。就该公司出售这
台风机是否缴税的问题,咨询了税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根据
财税字[1994]
26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也就
是说该公司出售的风机不缴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请问,税务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
该公司出售这台风机是否缴税?如果缴税是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1994]26号、国税函发
[1995]288号、财税[2002]29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的物品或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免征增
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该公司销售的风机,满足上述条件,因此,销售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也
不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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