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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补做销售的,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4-1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9/2005信息】 问:企业还没有批准为一般纳税人之 前的销售,由于一些原因,在批准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补做销售,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税率征税?   答: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 第六条关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之规定,在批准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销售,因生产经营 中的销售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之间可能存在一定期间甚至较长时间的间隔,因此, 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可能为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似乎应当适用纳税义 务时间时所适用的税率。   但我们认为,无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如何规定,其仅仅为应当缴纳的增 值税在什么时候缴纳,也即纳税人缴纳某次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义务的时间的确定问题, 至于该次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的税额,应当与其纳税义务时间严格区别。也就是说,增 值税税额的确定仍然应当按照销售当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予以计算缴纳。关于这一 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免税货物恢复征 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 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之规定,应可更 好地理解。   因此,该企业的上述销售应当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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