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2/2005信息】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份,
主要经营家用电器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某知名品牌电视机的独家经销商,
我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我公司按照厂家规定的市场价格销售其生产
的电视机,每销售一台,厂家返还我公司资金150元,按季度实际销售量结算。
10月份,我公司取得返还收入45000元。请问,取得返还收入如何计算纳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
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
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其第三条又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
率。”因此,你公司取得45000元返还收入,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6538.46元[45000.00÷(1+17%)×17%]。(a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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