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8/2005信息】 问:我单位取得了一张拥有铁路专用
线的企业开具的铁路运费单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
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税发[2000]14号、
国税函
[2000]1037号、
国税函[2003]970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取得铁路运费抵扣的条件为:一是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二是规定
的项目费用;三是列举的铁路线,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抵扣。企业拥有的铁路
专用线不属于列举的铁路线,对纳税人取得的拥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开具的铁路运费
单据,不能作为铁路运费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