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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应提取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5-03-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系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单板,全部出口,退税率为13%,2004年1月1日起出口 单板不再享受退税。请问:我公司今年起出口单板按内销提取销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规定,你单位2004年出口单板属取消退税率的产 品,所以这部分产品不能再享受零税率。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四条 规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 税”,故你单位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提取销项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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