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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罚没物品怎么纳税

录入时间:2005-03-1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5/2005信息】 问:经营罚没物品怎么纳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069号)有关规定: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 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 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 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 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 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 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 (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 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 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 章征收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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