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问:我是一名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税
务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国税发[94]
122号文件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
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
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
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按照我的理解,上述按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注重解决农产品抵扣税款
的凭证问题,其前提应当是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应税农产品取得的普
通发票不存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可是在我局现执行的政策中,经请示上级局,上
级书面答复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不论应税还是免税,不论是从小规模
纳税人取得还是从税务窗口代开取得,都可按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可我总觉得
不妥,农产品抵扣有一个前提就是只有免税农产品才存在抵扣税款的问题,应税农产
品不存在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问题。假如纳税人销售应税农产品在税务代开窗口
不是取得普通发票,而是按4%的征收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受票方是按票面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还是视同普通发票按票面注明的价款计提进项税额?
答: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主要是用于解决购买
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
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
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无
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
购进的征税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一律按票面金额抵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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