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大型乳品生产企业,下
设十几家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都在当地纳税,销售模式是由我公司购买子公司产
品,统一产品检测,统一对外销售,我公司要将子公司的利润调整到我公司,以弥补
检测和销售费用。方法一,对子公司开具费用收据,直接将费用分摊到各子公司,但
有二项不妥,一是可能被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二是,各子公司费用不能在所得税
前扣除。方法二,对子公司产品降价。但各地国税机关认为销售价格偏低,要求用最
低税负和组成计税价格对子公司核定征收增值税。
答:这实际是一个税收筹划问题。母公司设立销售公司,产品由母公司负责统一
销售,这样就可以转移增值税,也可以转移一部分的利润,这是目前通用的方法。但
是采用这种作法,子公司的价格不能明显的偏低,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
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一定要在子公司留一部分利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