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1/2005信息】 问:我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
一家分公司(非法人商品企业,独立纳税),2002年4月30日由一般增值税纳
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工厂目前打算把该分支机构注销,债权债务全部并入工厂。
但该分支机构账面上尚有部分尚未抵扣进项税(未付款原因),不知道合并后是否可
以抵扣?另外,如果被我厂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合并,该部分尚未抵扣进项税是否可以
抵扣?
答:根据
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
业企业划转为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依据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总公司或其他公司将小规模纳税人合并
后,由于合并过程是资产和负债的同时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商品销售,
不征增值税,原来小规模纳税人存货成本中的进项税亦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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