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领用原材料、产成品,哪些视同销售
录入时间:2005-03-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消防器材生产企业,
现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生产企业技术部试验领用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哪些视同销售?
(2)因1#药剂药性烈,企业更换药剂,是否视同销售?
(3)因客户误喷,企业无偿承担换货成本,是否视同销售?
(4)企业产成品的规格为2.5公斤,5公斤,7.5公斤,10公斤。但销
售的规格是按单位平方米消耗公斤数计算的。可能会有销售2公斤,4公斤,6公斤,
8公斤的情况。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增加了部分灭火药剂量,未告知客户,实际成
本可能是10公斤,但按8公斤销售,多余的2公斤是否以赠送名义视同销售?
答:(1)生产企业技术部试验领用产成品、半成品应视同销售,领用原材料不
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试验后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
值税。
(2)更换药剂仍属于领用原材料,不视同销售,原材料进项税允许抵扣,不作
任何处理。
(3)用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
(4)增加药剂量只是增加产成品成本,这是一个连续生产的过程,仍按实际取
得的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领用原材料药剂,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