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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和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不一致,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5-03-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我单位欠甲企业的货款,因甲企 业又久乙企业的货款,现在甲企业要我们把货款直接支付给乙企业。请问:我公司从 甲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果由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给我公司, 那么从乙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 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 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第一种方式,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方 是甲企业,而货款却是支付给了乙企业,因此,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第二种方 式也不能抵扣。乙企业与你公司没有发生销货行为,如果乙企业给你公司出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且要受到处罚。 因此,只有甲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你公司,甲企业给你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而且是由你 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甲企业,才能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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