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我公司生产大型设备,根据购销
合同约定,客户第一次购买本公司设备,应由本公司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并收取
技术指导费。对此,我公司已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近日,市国税稽查部
门要求缴纳增值税,请问:技术指导费为什么要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
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
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到的技术指导费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
业税。如果在不具备购销关系的前提下提供技术指导而收取的报酬,应当按照“服务
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