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2月28日早上8时刚过,浙江省龙
游县某企业办税员老吴就带着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急匆匆地来到该县国税局办税服
务厅申报窗口。老吴所在的企业于去年11月份,从湖北一家材料公司购进原材料一
批,销货方于11月27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款为69846.15元,
税款为11873.85元。发票开出后,销货方企业财务人员在12月份征期办理
纳税申报时,发现该份发票错用了税率,并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购货方企业。但由
于种种原因,购货方一直到2005年春节后才收到该份发票,收到时已经超过了
90天的认证期限。对这份发票能否寄回湖北重开的问题,老吴有些犯难了,所以赶
紧向税务部门咨询解决办法。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
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
误,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做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
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
税额的凭证。窗口人员据此告知老吴,企业可以和销货方企业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退回错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企业可凭退回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开具一份与错误发票内容一致的负数发票,同时,重新开具一份正
确的发票给购货方企业,老吴就可以凭重新开具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