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某县农民在闲暇时间按照当地竹器厂
提供的样品,用毛竹或木条经过简单的手工加工,编织成竹制坯具再由竹器厂收购。
不久前,当地国税分局的税务人员找到他们进行宣传,说他们自编竹制坯具销售给竹
器厂要缴增值税。请问:村民需要缴税吗?
答:不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
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
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从上述情况看,村
民个人手编竹制坯具销售给当地竹器厂的行为符合文件要求,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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