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销
售业务。最近,为了清仓处理存货,我打算到邻近县市进行流动销售。我在本地已经
缴纳了定额税收,请问:到外地经营还需缴纳增值税吗?
答:《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规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中“未持有
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
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
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暂修订为:“未持有
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
关一律按6%(商品流通业务调整为4%)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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