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4/2005信息】 问: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有何具体规定?
答:《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对发、
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
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
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
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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