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生非常损失如何计算进项税转出
录入时间:2005-03-0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我公司向农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
生产脱水蔬菜。由于仓库年久失修,遭受强台风袭击后仓库倒塌,造成约800公斤
大葱损失,我们按照原材料成本价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可市国税稽查局
认为我们的计算方法是措误的,但却不能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请问:正确的计算方法
是什么?
答:由于购入农产品时是按含税(进项税)金额直接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收购金额×13%;会计成本金额=收购金额×(1-13%);
因此,当农产品发生非常损失时,应先根据会计成本金额计算收购金额,再计算增值
税。即: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收购金额×13%=会计成本金额/(1-13%)
×13%
此外,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企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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