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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抵扣资格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5-03-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恢复抵扣 资格之前发生的购货业务,由于各种原因,在恢复抵扣资格后始补做购货并取得增值 税进项专用发票。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可否在恢复抵扣资格后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 题的批复》(2000-08-02国税函[2000]584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 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 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 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之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因购进货物而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均不得 抵扣;而进项税额的发生与否,不应当仅仅理解为是否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而 应当以购销业务的发生与否作为标准。   因此,我们认为,在停止抵扣期间进行的购进业务(一般以合同规定为依据), 无论该购进货物何时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进项 专用发票,还是在恢复抵扣资格后始取得专用发票,该笔业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 在恢复抵扣资格后予以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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