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近日,某地税务机关在开展汽车行业
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汽车专营店为吸引顾客,纷纷在售车的同时提供代办车牌、保
险等业务,并向购车者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在缴税时,这些专营店对售车款及
服务费分别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解释,代办车牌、保险是公司为购
车者提供的有偿服务,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合理的。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
额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
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
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汽车专营店为购车者提供的代办车牌业务是随同
汽车销售一起发生的,收取的服务费虽然并未在售车款中反映,但实质上属于专营店
向购车者收取的价外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
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
收营业税。”因此,汽车专营店在售车时提供的代办车牌、保险等服务,其收取的费
用应并入售车款中一同缴纳增值税,而不应该单独申报缴纳营业税。 (a2005030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