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我厂进行企业改制,聘请资产评
估部门对去年外购橡胶进行评估,评估部门确定一批橡胶的价值比去年外购价值减少,
请问,外购货物评估减值要转出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
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
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
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你厂购进的橡胶,若未发生丢
失或损坏,仅因资产评估而发生减值,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