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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2-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什么样的免征 增值税,什么样的不免呢?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6月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粮食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 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 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 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 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 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 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 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 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 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 无误后予以免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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