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本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大
量商品采取赊账购进。请问:如果购进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税务机关
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何时抵扣?
答: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已有新的规定,原国税发[1995]
015号文件从2003年3月1日起作废。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抵扣时限不再强制付清货款。根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
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
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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