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本月发出商品,次月结算货款,
并在结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在本月还是次月缴纳增值税?
答:“本月发货、次月结款”的销售方式属于赊销行为。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
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采用赊销、分期
付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不得提
前或滞后。
因此,采取“本月发货、次月结款”销售方式的,应在次月计算增值税。有关账
务处理如下:
(1)本月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次月约定的结款日期的当天: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赊销方式需签订购销合同,否则会造成“事实不清”,而无
法证明是赊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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